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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10时7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此可知,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程序和文档构成了计算机软件,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强调一点,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遵从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正如该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一样,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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