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文章标题 什么是证明商标?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14时12分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这个规定,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证明商标主要分为两类; ①原产地证明商标 。他重点证明商品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也就是说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郫县豆瓣”、“龙泉驿”水蜜桃、“会理石榴”、“章丘大葱”、“库尔勒香梨”等都是原产地证明商标; ②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他重点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些特定的品质、至于特定品质产生的原因、则不是证明的重点。如服装上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宾馆的“☆”级标志均属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遍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遍商标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遍商标的注册人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管理规定;普遍商标只需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及证明商标;普遍商标注册人只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时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即发给《准用证》;普遍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则应当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中可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而普遍商标中则不允许。 12.什么是集体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与普遍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普遍商标的所有权则属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赋予作为成员的那部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那些企业属于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要向显示其产品或服务的个性、特征,还得使用自己的商标;而普遍商标的基本归能则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3)集体商标只能由集体组织申请,并送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而普遍商标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只需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 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必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而普遍商标许可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5)集体商标名称中的地理标志可以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而普通商标名称中则不能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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