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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包含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10时48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在先商标权力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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