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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10时52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三日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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