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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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