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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4时41分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有效期限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四、提交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

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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