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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14时15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当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复审请求审查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其工作流程图如下:  
  复审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本应获得专利权的申请得不到批准的现象,从而减少差错,提高对专利申请的审批质量,维护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1、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决定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是否有主体资格、复审请求书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以及其他对复审请求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3、经形式审查,可能产生3种结果。其一是,符合相关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受理,发“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其二是,不符合要求,也未按复审“补正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进行补正的,被视为未提出过复审请求,发“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其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发“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4、被受理的复审请求,进入前置审查阶段。即,先由原审查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前置审查后,出具前置审查意见。  

  5、前置审查意见共分3种: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申请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6、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7、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参考资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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