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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文章标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10时27分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续延后的软件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续延的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二、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的前期程序: (二)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的续延和备案应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 四、每份资料整理顺序: 1、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 2、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复印件。 注: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复印件单面复印。 交材料地址: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3层101-106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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