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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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