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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文章标题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1日 15时32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想认定机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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